离婚夫妻如何分割拆迁还房
一、案情简介
原告A某(女方)与被告B某于2005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,随后A将户籍迁到B户籍所在地,他们夫妻于2007年2月9日生育一个男孩C。自A与B结婚后,他们就与B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。2008年7某市因修建某某大道,原告及被告全家共同居住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被拆迁。该家庭分得两套住房,其中一套约105平方米,另一套约70平方米。
由于原告A与被告B夫妻感情不和,于2012年12月3日协议离婚。离婚前本来与全家商议好了孩子抚养和房产分配问题,即儿子由女方抚养,男方按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,离婚后由女方和儿子共同取得70平方米那套房子,但是婚姻登记机关认为这70平米的房子属于AB的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,他们要求原被告重新拟订协议。协议内容为“位于某市某镇某小区的住房70平方米,其中属于各自的房产部分归各自所有”。于是双方就以这样模棱两可的协议内容登记离婚。
原告思前想后,总觉得这房产问题始终没有搞清楚,于是通过熟人联系到笔者,笔者分析案情后认为,本案混淆了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,没有将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分割清楚。于是在笔者的建议下寻找相关证据,以A和C为原告,将被告B及其父母起诉至某法院,要求分配共有房产。某法院于某日开放审理了此案,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:原告AC分得70平米那套房产。
二、笔者评析
(一)夫妻离婚前应当对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进行析产。
现实生活中有较多夫妻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,在共同生活期间形成了和积累了家庭财产,一旦夫妻要离婚,首先应当将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分割开来,夫妻财产明析后才能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,本案即是在离婚前没有将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分割清楚,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,导致了又一次的诉讼。
(二)被拆迁房屋始建于结婚前,另一方可否分割拆迁还房呢?
如今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,城镇郊区面临的拆迁房屋越来越多,因拆迁记到面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。那么,男方家庭婚前建设的被拆迁房屋,女方是否可以分割呢?这就要视不同情况而论了。一般来说,当地政策都是按照在籍人员来分配安置房,因此,只要是拆迁时已在拆迁范围内的户籍人员均可分配安置房,相应地已离婚的夫妻也应该享有其应当分配的份额。当然,个别地方政府政策是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来置换新房。这种情况下,被拆迁房屋如果是一方在结婚以前建设的,安置房如无特别约定,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,因此,另一方无权分割。